(一)處理合同存案刊出需提交的證明資料
1、由質量管理部分出具的質量判定陳述;
2、具體糾葛緣由和司法、裁定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
3、另換購的新購房合同文字;
4、商業銀行出具的不能受理借款的證明;
5、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購房人違約金的證明;
6、護照及有關部分承認證明、工作調動證明、醫院重症診斷書等;
7、自己身份證(含戶口簿)、刊出合同請求書、開發企業予以承認的簽章證明以及悉數購房合同原件;
8、房子交給佈告或發佈的相關證明;
9、有典當行爲的,需供給金融機構贊同免除和轉讓典當的有關證明;
10、超時退房的,需供給稅務部分的交稅憑據。(以上1-6條依據實際狀況提交,7-10條有必要提交)
11、處理合同存案更名需提交的證明資料
12、自己身份證、合同更名請求書、開發企業予以承認的簽章證明以及悉數購房合同原件。
13、爸爸媽媽與子女、夫妻之間合法聯繫及婚姻、戶籍等有關證明。
(二)購房合同存案更名流程:
1、購房者擬寫合同存案刊出、更名請求書,具體闡明合同存案刊出或更名的理由;
2、購房者向開發企業提交合同存案刊出、更名請求,由開發企業簽寫定見並蓋章贊同;
3、購房者自己持合同存案刊出或更名請求書、身份證或戶口簿、《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證明資料,向項目所轄區域的市、區房產管理部分請求。受理請求的房產管理部分檢查確認狀況事實,契合合同存案刊出、更名條件的,出具初審定見,報市房地產掛號發證中心批閱後,處理商品房合同存案刊出、更名手續;
4、商品房合同存案刊出、更名的有關證明資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產掛號發證中心處理時予以加蓋“報廢”及“更名修正”專用章,並將有關證明資料存檔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