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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配套用房比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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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配套用房比例是怎樣的?

物業配套用房比例是怎樣的

是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於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於先期開發房屋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爲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於四層。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專用於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物業共用設備設施包括什麼

物業共用設備是指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業共用設備設施產權最終歸屬於誰

無論是建設方或是任何業主個人,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進行經營,建設方不得擅自對物業共用部位進行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業共用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1]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物業共用設備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1、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權隨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也就是全體購房者購買了全部商品房及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時,位於該土地之上的全部沒有獨立產權的建築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權也就隨之轉移給全體購房者(即全體業主)。

2、從商品房的成本構成來說

國家《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商品房的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此外,國家電力公司《關於對新建居民住宅供電設施收費及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在新建住宅區內,由新建住宅單位投資建設的室外配電設施,其投資又攤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屬於居民共有”。

3、從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權角度來看

住宅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住宅總體的一部分,沒有住宅,也就談不上公共配套設施,它與樓道、院路一樣屬不同的所有人共有。依照國家《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對其共有、共用的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佔;開發商向廣大業主出售房產的同時也轉讓了土地使用權,以及同住宅同時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所以,公共配套設施同住宅一樣,其產權所有人爲小區全體業主。

4、從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管理機構來講

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應該由廣大產權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來負責具體管理。公共配套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由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行使管理權。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知道,物業配套用房比例僅佔總建築面積的3/1000,所以是比較小的,但是這些配套設施的存在,可以方便人們的生活,同時,也可以使得建築更爲美觀。故而若業主發現物業配套設施不足,是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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