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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不給原件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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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不給原件行嗎?
律師解析:離職證明不給原件不行。一般來說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加蓋公章的離職證明原件。離職證明是單位給個人開具的原件的,是《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的,公司不給原件的,可以和公司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