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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解決一房二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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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兩份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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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户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户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户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户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3、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户後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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