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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可以保留的證據有很多種形式,如單位的考勤表複印件,以及有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簽名或蓋單位公章,能夠反映勞動者人數的考勤表。在主張權益時可以以此為證,同時結合其他如人證、錄音等證據,作為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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