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移送管轄申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破產移送管轄不能由公司申請,法院受理後認為沒有管轄權的,會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企業申請破產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破產申請書。
2、債務人的營業執照。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4、財產狀況說明。
5、債務清冊、債權清冊。
6、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7、職工安置方案。
四、破產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五、企業破產債務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綜上所述,移送管轄不存在申請之說,不過,移送管轄在司法實踐中也很少見,因為法院如果沒有管轄權的話,就不會受理企業的破產申請,受理了破產申請後,發現沒有管轄權的,也不能駁回當事人的破產申請,應該依法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