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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能要求雙倍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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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能要求雙倍賠償嗎

如果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就會構成現實中常見的“一房二賣”。那麼對於買受人而言,尤其是得不到房屋的買受人而言,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這都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一房二賣能要求雙倍賠償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一房二賣能要求雙倍賠償嗎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由此可見,一房二賣的情況下,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不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且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一房二賣如何要求雙倍賠償

1、條件:

(1)請求權主體是商品房的買受人。商品房是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對社會公衆銷售的房屋,存量房、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和宅基地則不屬於商品房,不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買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購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費,也可以是投資盈利。

(2)適用懲罰性賠償盡適用於特定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欺詐與違約行爲,而虛假廣告、定金陷阱、質量缺陷、面積誤差等其他欺詐與違約行爲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出賣人承擔一般違約責任。

(3)懲罰性賠償是以合同無效或效力終止爲前提。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首先應當請求宣告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反之,即使出賣人存在欺詐與惡意違約行爲,但買受人不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或者不請求撤銷、解除買賣合同,自然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4)懲罰性賠償不同於一般違約賠償。合同無效與被撤銷,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爲信賴利益;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範圍爲履行利益。這兩類賠償以填補損失爲目的,而懲罰性賠償以懲罰爲目的,出賣人欺詐或惡意違約,除承擔填補性賠償之外,另行承擔懲罰性賠償,但懲罰性賠償必須以填補性賠償爲基礎,不能單獨適用。

2、賠償數額:

對於出賣人欺詐與惡意違約的情形,賠償限額爲不超過已付購房款的一倍,具體賠償數額透過具體案情,根據出賣人的過錯程度、主觀惡性、情節輕重、獲利數額、損失大小、社會影響程度、經濟狀況,以及購房人受侵害程度以及填補性賠償數額等具體情節由法官自由裁量。

這就意味着肯定會獲得懲罰性賠償,但是不一定會獲得雙倍,司法解釋規定的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這點需要注意。

3、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以出賣人惡意違約,買受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而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爲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買受人不必主張解除合同,更無需主張懲罰性賠償:

(1)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但出賣人及時解除抵押,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買受人可以主張其權利優先於抵押權;

(3)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但選擇向前買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後買賣合同無效,前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4)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在一房二賣甚至一房數賣中,數份買賣合同都有效的情形下,由出賣人選擇如何履行合同,最終結果只能由某一買受人取得房屋產權,而其他買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他合法的買受人最好請專業的房產律師幫忙,要求出賣人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在專業房產律師的幫助下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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