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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試用期內辭退工資結算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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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求試用期內辭退工資結算是合理的嗎?

一、員工要求試用期內辭退工資結算是合理的嗎?

員工要求試用期內辭退工資結算是合理的。工資的結算方式為: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時間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根據實際情況試用期辭退工資的結算時間應該從試用期工資離職時結算。如果辭退屬於違法,可要求繼續上班或要求賠償金。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在試用期內如果被單位辭退的,需要分情況進行工資的結算,如果是單位無條件的對員工進行辭退或者違反了勞動法中的相應的制度的,還需要向員工進行支付賠償;如果是單位正常情況下的辭退,只需要按照工資的制度以及工作日進行計算和支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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